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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的有哪些,是怎样的?

来源:东阳律师浏览次数:16 时间:2021-03-18 16:53

  人身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、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某些特征、伤害情况 或生理状态所进行的对人身体的检查。那么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的有哪些,是怎样的?

  网友咨询:

 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的有哪些,是怎样的?

  讲解:

 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,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,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,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:

  1、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,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。

  2、对妇女的人身检查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。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。

  3、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。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,弄清案情。
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32条规定,为了确定被害人、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,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,可以提取指纹信息,采集血液、尿液等生物样本。

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,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,可以强制检查。检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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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,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,形成检查笔录,才有证据价值,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。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。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,将检查的时间、地点、被检查的人、检查的经过和结果,都实事求是地一一记录清楚,不能有虚假。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,以便存查。

  侦查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立案开始,一直到案件侦破而终结,侦查终结就表明案件侦查权的行使宣告结束,这是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的,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不可能一直自行延续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。

  实践中,一些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程序都很注意,未立案之前,不会采取侦查措施,否则就容易遭受非法证据排除或违法控告,但对于侦查终结后就不太注意,经常会自行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,这显然是违反我国刑诉法规定的,有的检察院、法院对其后续侦查取得的证据予以采纳,从而更加纵容这种非法侦查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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